
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(修订)(以下简称“新矿产法”)于2024年11月8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该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,旨在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、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。以下是新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总结:
一、总则与基本原则
1. 立法目的
明确以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、加强生态保护、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,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,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。
2. 矿产资源所有权
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。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,不因土地权属变化而改变。
3. **基本原则**
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,坚持“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”,遵循保障安全、节约集约、科技支撑、绿色发展原则,统筹国内国际资源市场。
二、矿业权制度
1. 竞争性出让为主
矿业权(探矿权、采矿权)原则上通过招标、拍卖、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,仅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例外情形可协议出让。
2. 探矿权与采矿权衔接
实行“探采直通车”制度,探矿权人探明可开采资源后可直接申请转为采矿权,无需重复审批。
3. 期限与续期
- 探矿权期限为5年,可续期3次,每次5年,续期需核减勘查区域面积。
- 采矿权期限最长30年,期满后若仍有资源可续期。
4. 权益保护
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,因公共利益收回矿业权时需给予公平合理补偿;取消对国有、集体、个体矿山企业的区别对待。
三、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
1. 战略性矿产资源
- 国家建立战略矿产目录,实行保护性开采,原则上不得压覆。
- 构建储备体系,包括产品储备、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,动态调整结构和规模。
2. 矿区生态修复
- 新增“矿区生态修复”专章,明确采矿权人须编制修复方案并报批,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,义务不因矿业权终止而免除。
- 修复需经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验收。
3. 矿业用地改革*
- 首次对矿业用地专门规定,允许通过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等方式取得用地,解决“矿合法、地不合法”问题。
- 战略性矿产开采需征收集体土地的,可依法实施征收;露天开采符合条件时可使用临时用地,但需恢复农用地种植条件。
四、监督管理与国际合作
1. 规划与督察
国家编制多级矿产资源规划,并建立督察制度,监督地方矿产资源管理。
2. 科技创新支持
鼓励数字化、智能化、绿色化技术应用,对相关科技创新给予奖励。
3.*国际合作
坚持平等互利方针,推动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,保障资源安全。
五、法律责任与附则
- 明确违法勘查、开采、破坏生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,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衔接。
- 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开发本地资源,保障当地利益。